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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降低刑责年龄 遏制校园暴力是行不通的-凯发官网入口地址

日期:2016-07-14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阅读提示: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对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坚定地表示,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
记者|应 琛 实习生|牟雅菲
 
        发生在孩子身上的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孩子的问题。
  从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校园安全”,到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公开表态“很痛心”。及至眼下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皆说明顶层设计已开始在整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持续发力。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批示中指出的那样:“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面对频发的校园欺凌现象,一个共识已经越发清晰:荷尔蒙不是犯罪的理由,青春期也不是暴虐的借口。需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被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透露,从2013年至2015年审结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抽取100件进行梳理,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性侵占12%,持凶器作案的比例较高,且造成的后果严重,其中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
  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在公众普遍的不满与愤怒之下,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
  对这一主张,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坚定地表示,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
  据姚建龙介绍,在中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来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1997年刑法典则进一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标准,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标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了,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姚建龙指出,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
  2015年3月发生的中国留学生在美暴力群殴同伴的事件,曾引起全社会关注——受害人刘怡然被扒光衣服,并被同伴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等等。整个折磨过程长达5小时,刘怡然遍体鳞伤,脸部淤青肿胀,双脚无法站稳。最终,美检方做出判决,三名中国留学生分别获刑6年、10年以及13年,三人服刑期满之后将被驱逐出美国。其中,19岁的章鑫磊被判6年监禁,但他并未动手打人,仅仅是帮忙拿了一把剪刀并开车。19岁的杨雨涵被判10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绑架、攻击和导致严重人身伤害。获刑最重的翟云瑶,被其他被告指认为施暴行为的元凶,被判13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绑架、在两起袭击案中攻击被害人,在其中一起中导致严重人身伤害。
  在大洋彼岸发生的这起中国留学生凌虐同胞案件,很快引起了国内媒体与公众的极大兴趣。姚建龙注意到,诸多国内媒体的报道与评论文章纷纷以此案为由头,或是抨击或是反思中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有的媒体还特别强调,被告人是“小留学生”,并且声称本案是“美国人在教中国孩子如何做人”。
  姚建龙无奈地表示,这样的媒体报道视角确实容易引起国人的共鸣。但该起事件中,被逮捕的6名被告人中,三名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另三名被告人虽为未成年人,也有两人案发时已经年满16周岁。
  “如果这则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于被告人均已年满16周岁,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轻伤,仅凭非法拘禁被害人数小时和聚众侮辱妇女的情节,被告人也将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制侮辱罪两罪并罚,量刑很可能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则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是死刑。”也就是说,三名成年被告人如果在中国犯案,姚建龙基本可以肯定,其受到的刑罚绝不会比美国轻。
  此外,由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进行,虽然在形式上也有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和少年法庭,但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成年人一样,适用基本一致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同样的刑法定罪量刑。这就类似于在美国被少年法院裁定放弃管辖权“踢出”少年司法体系,当作成年人惩罚。由此,两名均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国内判个几年有期徒刑是铁板钉钉的事情,绝不可能像在美国那样,由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处理,并且适用保护与教育性的非刑罚措施(一般也被称为保护处分措施)。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量校园暴力与青少年欺凌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媒体的强烈质疑,姚建龙认为,一个关键原因是,这些案件的施暴者,年龄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为危害没有达到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等严重后果,因此尽管情节恶劣但却无法适用《刑法》给予处罚。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干预措施,因此只能“养大了再打”(行为恶性程度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再惩罚)、“养肥了再杀”(年龄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再惩罚)。
  姚建龙再三强调,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
  “刑事责任年龄往上提,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管,用保护处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姚建龙建议,中国建立类似的保护处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使校园欺凌不出校园,如果校园欺凌上升到了司法阶段,无论是对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会毁掉了他们的一生,所以法律一定是最后的底线。”姚建龙说。
  让姚建龙颇为在意的是,现在校园欺凌的背后还出现了成人介入的特点:“背后有成年人的影子,尤其是性侵。例如,最近内蒙古满洲里性侵幼女案中,就是与校外黑势力勾结,把黑手伸向校园里的小女孩。然后这些小女孩再去欺负其他小女孩,逼迫她们去从事援交行为。”姚建龙表示,对校园欺凌背后的黑手一定要严打。
 
教师的权威去哪儿了?
 
  国务院的《通知》发出之后,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高度重视,快速启动了本市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
  5月27日,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了本次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宣传教育、制度完善、工作部署阶段(5月至9月),第二阶段为区县自查自纠、市级集中抽查及迎接国家督查阶段(9月至12月)。《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指导学校做好布置落实及自查工作;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普查,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挂牌督导学校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作用。
  在7月7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教委副主任贾炜表示,从教育部门来说,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一是落实学校安全管理措施;二是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尤其是加强学校心理健康的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三是健全校园欺凌的干预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校园欺凌的处置流程,提高学校教师发现和处置能力。
  “我们还要加强与公安、综治等部门的协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会同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化执法等部门,为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的精神食粮和文化产品,净化未成年人文化成长的环境。”贾炜进一步介绍道,第四是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进一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
   姚建龙曾做过很多个案研究。他发现,有的校园欺凌只有学生之间知道,老师和家长都不知道,“成年人社会要与孩子共同成长,包括沟通交流的方式。”在姚建龙读书的时候,老师们会在班上安插自己“小密探”,以此掌握全班同学的动向,“但现在很少有小孩会打小报告,因此家、校、生三方沟通方式要与时俱进。”
  此外,姚建龙认为,教师在校园欺凌的防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来我们都会怕老师的,但现在老师与学生之间有点类似于契约关系,很多老师不愿意去管,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姚建龙建议,要明确赋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来维护老师的权威,“但现在我们的《未保法》规定不能体罚虐待学生。”
  但放眼全球,在美国,体罚是被允许的,有21个州出台法律保护体罚的合法性。但是老师体罚学生有专门的惩罚政策,老师必须依据政策里详细写明的具体部位而进行体罚。比如,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根据法院判例,美国可以因为学生的以下几方面行为对其进行体罚:骂人、争吵、打架以及侮辱教师等。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和开除。
  另外,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也允许体罚并有相关规定。在日本和英国,要求恢复体罚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在姚建龙看来,校园欺凌的防治是一个专业性的工作。除了老师、家长、学生之外,他建议要引入专业的力量,比方说,驻校社工、心理专家、社会学专家,以及法学专家的介入。
  当然,校园欺凌还可能发生在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对此,一方面要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另一方面,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会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处置校园欺凌行为。
 
父母也要有“上岗证”
 
  问题孩子背后,往往有一个问题家庭。孩子的“校园暴力”背后,可能来自原生家庭的沟通失序。
  在姚建龙看来,关注校园暴力,不能只关注学校,一定要想想孩子是怎么长大的。孩子的背后都有成年人的影子,尤其是父母的影子。他认为,“校园恶少”主要来自家庭,并不是学校造成的,“家庭培养出了恶少,想让学校去改好,这是有难度的。所以,我强调的是,要对家长加强教育。”
  对此,姚建龙建议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如果你的孩子有不良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父母负有监护失职的责任。有些地区和国家就明确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强制父母接受亲职教育。教你怎么做父母。还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教育法规定,在生孩子前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培训,类似于父母要有‘上岗证’。”
  所谓“亲职教育”,顾名思义是履行家长的职责,尽到家长的责任和义务。资料显示,亲职教育为西方诸国1930年代所倡导,这种教育在西方被称为“双亲”教育,我国台湾学者将其译为“亲职教育”,是一种针对父母进行的专门化教育,教他们如何成为合格称职的好家长。
  7月初,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等单位联合,在澄源中学开办了本市首个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的亲职教育与行为矫治培训班,既有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也有对其父母的亲职教育。1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父母接受了5天的培训。
  “这12个人都是十七八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涉及校园暴力,有的是校内欺负同学,有的是在校学生到外面打架,还有的是校外的未成年人到学校打人,都具有暴力倾向。”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说,要帮助这些孩子,就要孩子和家庭联动起来教育。因此,与以往单纯教育孩子不同,这次的“亲职教育暨行为矫治专题班”,最大的亮点在于“亲职培训”。
  很多孩子出问题,都缘于家庭内部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学员晓峰带了几个同学到家里玩,他妈妈爱干净,说了几句,晓峰觉得很没面子,就把妈妈的电脑砸了,就这样两人冷战了两个月,互不理睬。由于心里有气,晓峰发现前女友有了新男友,就找人把这个新男友揍了一顿,触犯了刑法。
  母子俩这么久不交流,而作为这个家庭重要成员的爸爸,居然没觉得有什么异常。可是,这真的正常吗?
  “这很可怕,说明沟通出了很大的问题。”检察官说,孩子想什么,家长根本不知道,双方虽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却彼此是心灵的陌生人,这种状态是你所希望的吗?这次的培训班,就有不少这方面内容,对家长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进行纠正,引导完善亲子关系,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与专门学校合作,探索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以及家长亲职教育制度,并将涉罪未成年人的学习表现纳入观护考察评估范围,将其家长的学习表现作为家庭管束能力的参考依据。
  短短5天的课程,组织方进行了精心安排,邀请了众多专家。而考虑到家长们白天要上班,亲职教育课被安排在晚上,家长们全来了,原定8点半结束,每次都至少“拖堂”一个半小时,课堂上不时出现令人感动的瞬间。
  经过几天的学习,晓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他同意给妈妈打电话,对着话筒喊了一声“妈妈”,电话那头的妈妈又惊又喜。同时,晓峰的父母也开始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
链接:应对校园暴力,各国各有奇招
   
日本:
  面对泛滥的校园欺凌,2013年6月,日本通过《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法案规定,学生因遭受欺凌受伤或长期缺课,学校有义务调查,并告知学生监护人。当欺凌行为被认定有可能对学生身体或财产造成重大侵害时,学校有义务报警。对于网络欺凌,国家及地方必须采取监控等对策,校园欺凌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监控不力的法律责任。
  除了立法,日本还实行从上到下的联动机制,中小学生遭欺凌时可拨打24小时咨询热线,社工会辅导受害学生,教师会时刻注意情况,学校也会定期开展对学生的相关教育等。
  日本法政大学教授尾木直树说,相关部门失察、学校的成果主义及it社会迅猛发展,是产生校园欺凌的诱因。日本教育目标、教育方法及评价体系上存在的问题,是产生校园欺凌的根源。日本学校封闭性很强,日本民族重视集团主义及一致性,导致排除“异类”的校园欺凌屡屡发生。
 
韩国:
  韩国全境被划分为禁止进入区域、接近危险区域和普通区域等。2016年,韩国共有6600余所幼儿园和中小学被划为儿童保护区域。
  电子脚环是一套“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的附着设备。根据规定,凡是有两次以上性暴力犯罪史,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获得假释或者缓期执行需监视居住的犯罪人员,都要强制佩戴电子脚环。当佩戴者进入禁入区域,电子脚环强烈振动,监控中心屏幕会弹出提示,观察员会迅速作出判断,并通过专用手机通知当事人。此外,如果佩戴者擅自分离、损坏、拆解电子装置,导致数据信息无法及时传输,将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约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从2008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佩戴电子脚环预防惯性犯罪制度以来,至今年6月,韩国强制佩戴电子脚环的人员已增至2479人。具体来看,电子监督制度第一减少了民众不安感;第二遏制特定人员再次犯罪;第三提高调查审判效率;第四从心理上对佩戴者的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
应对校园暴力,各国各有奇招
   
英国:
  在国家政策上,英国制定了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在社会层面,英国政府创造了有助于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的社会环境,从2005年起,英国每年的11月会举行反欺凌周活动,集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在教育者层面,英国强调教育工作者在关注青少年学生成长上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英国教育当局高度重视老师在服务管理学生行为上的地位和作用,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帮助教师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学校不仅关注学生的校内行为,对学生校外行为进行管理;如果家长发现教师在校园欺凌方面处理不当,还可以向校长乃至地方教育当局申诉,以追究教师和学校管理疏漏的责任。
 
挪威:
  挪威是世界上最先发起反校园欺凌运动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具有较好干预效果的“零容忍方案”——这个方案是以社会心理学为理论依据,在挪威146所小学开展的反校园欺凌实验,效果显著,实验学校欺凌案例大大减少。该方案认为,教师对班级控制力不足会降低班级凝聚力,而这会滋生校园欺凌。因此,该方案强化了教师的权威,增强班级的凝聚力,调高对学校和班级的控制力。方案包括预警、干预等措施。学校通过“筛选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识别,强化对课堂和课外活动的监督。给学生强化成人坚决反对欺凌的态度,通过移情使学生远离欺凌。一旦发生欺凌,学校会立即采取干预措施,召集各方会议进行处理,并以此强化学校反欺凌的态度,进而实现惩戒欺凌者的目的。
德国:
  德国特别重视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幼儿园和小学一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从爱护小动物开始,通常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这种以亲自动手喂养小动物为载体的“善良教育”,已经成为德国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同情和帮助弱小者,对身边需要帮助的人都要尽力相帮,培养做人的基本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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