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上海样本-凯发官网入口地址
阅读提示:在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的7个省(市)中,上海的方案是最早获批的,较之其他试点地区早了近半年,而且是唯一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亲自审议批准的方案。
首席记者|杨 江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牵涉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因此无疑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当然,也是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由此拉开帷幕。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的7个省(市)中,上海的方案是最早获批的,较之其他试点地区早了近半年,而且是唯一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亲自审议批准的方案。
上海司改的重要使命与特殊意义不言而喻。经过一年的努力,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人员分类管理、司法公开等十个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正在全市转入全面推开阶段。就在这个时间节点上,7月23日至7月24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
一年来围绕上海的这轮改革,全国舆论予以了高度关注,“啃硬骨头”的上海司改,检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就是能否对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会”在上海的召开,意味着对上海司改经验的总结与肯定。
《新民周刊》专访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院司改领导小组组长崔亚东。在访谈中,对司法领域存在的诟病以及“破冰”改革遇到的难点,崔亚东毫不避讳,对上海经验,他也是毫不吝啬,一一道来,言谈中,充满着对改革的自信。
面对的都是“硬骨头”
《新民周刊》:作为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践行者,您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有着怎样的理解?
崔亚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的理解——一是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二是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都对司法体制改革作了深刻的阐述,并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三是司法体制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本质要求;四是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五是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这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许多是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因此,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最全面、最深刻、力度最大。
《新民周刊》:从您的角度看,法院工作中存在哪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崔亚东:我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但在司法活动中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审判权力运行中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汇报、领导审核把关等行政化问题;办案主体权责不明、权责不统一,导致“合而不议、参而不审”,责任追究难落实。又如:人权保障制度不健全;司法公开、透明不够,司法权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司法作风不正,“六难三案”问题时有发生;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缺乏符合司法规律的具有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
解决这些问题,就迫切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方案历经34稿修改
《新民周刊》:如您所述,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负有重要使命,这也正是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被寄予厚望的重要原因,上海是如何定位并推进这项工作的?
崔亚东:上海市委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韩正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试点和成果能不能可复制、可推广。”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强调:“上海这次司法改革是要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的样板,上海现代化的经验是要为全国提供经验。”
上海市政法委姜平书记指出上海承担的是中央试点任务,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要勇于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破冰探路,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上海法院作为改革试点,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按照中央、市委、最高院的决策部署,确定了顶层设计、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先易后难、强化责任、依法稳妥、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程。
在这里,我愿意和你分享几组数据——
因为上海是先行试点,无经验可循,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首先在顶层设计上下功夫。为找准问题,把握方向,我们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70余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内、外意见建议,梳理出100多个问题,形成了7份专题报告,确保改革方案接地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为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我们开展人员调查摸底测算,共形成了28份人员情况分析表,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制定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和过渡期政策奠定坚实基础;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历经34稿,最终形成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使这个《方案》符合中央的改革部署,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法院的院情。
今年2月9日,韩正书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时指出:“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法院已扎实、稳妥地走出了第一步”,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新民周刊》:“啃硬骨头”的上海司改取得了十个方面的阶段性成效,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当数“坚持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这项改革直指以往存在的诟病,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上,上海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崔亚东: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孟建柱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地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周强院长指出:“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
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我们制定了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规范案件分配、独任制、合议庭运行、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规则,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合议庭评议时有重大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为解决合议庭分歧和法律适用等难题提供参考意见;进一步明确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依法规范、缩限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实施类案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等宏观指导职能。
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由裁判者负责”。我们制定了《关于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即审判人员“责任清单”,明确区分法官违法审判和审判瑕疵及应承担的责任,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从而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参而不审”,权责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等问题。
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不要“监督”,“去行政化”不等于“去审判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则会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审理质效不高,甚至会产生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有关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规定,从程序事项审批、宏观指导、审判质效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和方式,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是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制定了《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建立了“上海法院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2014年全市法院共发放廉政监督卡22.75万件,案件廉政回访6966件次;风险提示系统累计发现并提示1258次;严格落实有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责任追究规定》,建立了审执全程录音录像系统、案件干预登记系统。通过对立案、分案、开庭、结案、执行等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案件管理全程可视、办案操作全程留痕。我们严格落实《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健全完善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和子女是律师的101名法官已经按规定全部实行一方退出。
《新民周刊》:这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如何?
崔亚东:我们欣喜地看到,通过改革,长期以来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得到落实,我们确定的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目标基本实现。
数据最具有说服力,这里我们列举几组数据——
改革后,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先行试点法院直接由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仅占0.1%。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办案质效进一步提高。今年上半年,先行试点法院二审改判发回率6.49%,同比下降了0.93%。
改革促进了审判工作,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2015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93万件,审结28.0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5.8%和11.3%。面对案件大幅上升,全市法院司法质效稳步提升,审限内结案率为99.13%, 92.1%的案件经一审即服判息诉,经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9%。
信访投诉量持续下降。2015年上半年涉诉信访总量同比下降10%;12368投诉热线接到的投诉量,2014年上半年日均为5.14件,2015年上半年为0.5件,同比下降了90.27%。
据2015年3月最高院通报,上海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公正、效率、效果)居全国法院前列。
改革牵住了“牛鼻子”
《新民周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上海法院又是如何牵住“牛鼻子”,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
崔亚东: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深刻地阐明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中央确定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之一,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员额制管理。这是这次改革的“硬骨头”、“难点”,是一场自我革命。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了《上海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
二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制定了《上海法院法官遴选办法(试行)》,高院成立了“法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明确法官今后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拔,高、中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择优遴选,建立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制度。2011年至2014年,我们从普通律师中招录法官共计43人,占同期招录人数的2.4%。今年5月,上海高院首次启动在优秀律师中选任高级法官,已有1名律师被初选为三级高级法官。
三是探索建立了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晋升制度。制定了《上海法院法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明确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突破行政职级限制。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也能晋升成为高级法官。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方案》,将法官薪酬标准与法官等级挂钩,目前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
五是探索建立了法官日常考核机制,破除入额终身制。这是我们这次改革中的一个制度创新,制定了《法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业绩档案,对入额法官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包括办案质效、履职情况、司法廉洁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法官将退出员额,破除了一次入额、终身入额,能进不能出的难题。
动了自己的“奶酪”
《新民周刊》:改革前,上海法院实有法官比例56%,要降到33%的员额,意味着有700余名法官不能入额,这个减法如何去做?
崔亚东:所以我前面已说过,这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革命,也是这次司改最大的难点之一。我们不怕困难,敢于担当,于今年初在先行试点法院推动,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4月28日在全市推开。
一是我们确定了法官员额配置原则。明确“倾斜一线”、“岗额适配”、“以案定额”的员额配置原则,将法官员额向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部门倾斜,除审判业务部门外,综合部门不配备法官员额。
二是确定了人员分类定岗的实施原则。明确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四项原则。明确审判员入额采取“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助审员入额采取“以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的办法。设计了双向选择、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入额考试、审委会面试、遴选(惩戒)委投票表决、公示等九个程序性步骤。
三是严格把好入额人员的素质关。把入额人员的实际审判能力和办案业绩作为入额遴选的主要内容。
四是严格控制员额使用。我们严格按照市政法委、最高院关于严格控制员额使用,不一次性用完的要求,先行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27.6%,预计全部完成后,比例控制在32%以内,留有余额补充新法官。同时,我们严格领导干部入额标准,明确领导干部入额必须履行审判职责,承担司法责任。综合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入额。目前,全市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已基本完成,已上报市遴选委待审,预计员额将控制在25.89%以内。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行员额制管理,涉及到法院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全体干警的理解和支持。法官是改革的主体,因此,我们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上狠下功夫。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及法院干警理解、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特别是当个人利益与改革发生冲突时,如何正确对待,以改革大局为重,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在这次改革设计中,我们取消了助理审判员,增设了法官助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助理审判员是法官,而法官助理是司法辅助人员。2013年8月,上海三级法官已经有206名书记员按照规定通过了助理审判员考试,完成预备法官培训,按计划将于2014年9月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改革开始后,这批同志不再被任命助理审判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经过解释答疑与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这些同志都深刻认识到司改的重大意义,均能以改革大局为重,正确对待个人得失,支持服从改革,为改革做出贡献。他们均被任命为首批法官助理,并在新设置的岗位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显成效
《新民周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在法院运行中的实际效果如何?
崔亚东:上海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首批任务基本完成,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基本做到了四个确保——确保法官入额公平公正,确保高素质法官进入法官员额,确保改革期间队伍的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期间法官队伍不断层。法院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效率不高、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正在形成。具体效果体现在——
一是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一线审判力量增加。改革后,虽然法官员额只有33%,但由于85%的审判资源被配置到办案一线,审判一线的法官实际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18.5%。
二是优化法官队伍结构,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入额法官平均年龄下降了3岁,45岁以下中青年骨干比例提高了4.1%,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了4%,平均从事司法工作18.1年,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提升。
三是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增加,提升了工作效率。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从改革前倒置的1:0.75,实现了正比的1:1.5,促进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上半年先行试点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121件(全市平均83件),同比上升38%。
四是院、庭长办案大幅上升,减轻了基层法官的压力。改革后,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有更多精力集中于案件裁判,参与办案数大幅增长。先行试点法院院、庭长直接办案2014年同比上升39.51%;2015年同比上升52.38%。
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十大平台助升司法公信力
《新民周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
崔亚东:是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韩正书记明确要求要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是要公正司法,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们以此为目标,紧紧抓住上海高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单位的有利契机,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的理念,贯彻“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打造“阳光司法、透明法院”,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们自我加压、敢于碰硬,在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基础上,打造了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并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积极推进庭审公开,截至2015年5月底,累计庭审直播4273件,其中2014年日均直播3.4件。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制定《上海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实现了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判决书全部上网,截至2015年5月底,累计上网文书86万余篇。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申请执行人实时了解执行进度、执行结果等情况提供便利。2014年以来,累计公开执行节点信息36万条、执行查控信息1257万余条,网上曝光约13万名被执行人。
12368诉讼服务平台——2014年1月启用以来,共提供诉讼服务85万次,其中案件查询占56.7%、法律咨询占25.39%、联系法官占16.22%、信访投诉占1.55%,群众满意率达99%,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投诉率明显下降。
律师服务平台——自2015年1月正式运行以来,已有1187家上海律师事务所(占上海律师事务所总数的89%)使用,平台访问人数累计达28万余人次,日均访问量达1700次。截至2015年6月,网上立案累计3万多件,2015年1至6月网上立案3223件。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新民周刊》:您刚才提到过,改革的一个重点是要建立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上海司改是怎么做的?
崔亚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根本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任务之一,我们在改革中积极推进。
一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认真实施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二是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坚决贯彻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原则和规则,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三是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制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防止暗箱操作等。
如何破解“立案难”
《新民周刊》: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
崔亚东:“立案难”是“六难三案”的顽症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2013年底,我院就开展纠正“立案难”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年底不立案或限制立案的错误做法,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今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截至6月26日,上海法院共收案121154件(日均3106件),同比去年上升24.83%,其中,当场立案率98.06%(全国平均90%)。
《新民周刊》:一方面,改革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立案难得到解决,案件数升幅明显,“人少案多”这个矛盾会不会更突出?
崔亚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是一个现实问题。2014年上海全市法院共收案55.03万件,同比上升13.2%,是近十年增幅最大的一年,全市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58.74件,同比增加21.1%,位居全国法院第二。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收案29.93万件,同比上升15.8%,预计全市法官人均结案全年将达到185件以上,法官工作负荷已近极限。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解决的途径——一是实行员额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目前已初见成效;二是向科技要人力、要质量、要效率,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实现法官办案智能化,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三是研究建立科学的人员编制适时增长机制,确保审判人员的设置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相匹配。
继续向“深水区”挺进
《新民周刊》:检验上海司改成败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对全国是否具有可复制性、推广性,上海司改有哪些制度性的成果可推广?
崔院长:在改革试点中,我们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推进制度创新,研究制定了30余项改革配套制度,四家试点法院共制定了43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不仅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而且为下一步司法改革在全市推开提供了指导和遵循,也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
《新民周刊》:下一步,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将向哪些深水区继续推进?
崔亚东: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改革的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将更加艰巨,难度也会更大。目前,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全面推开,我们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完成好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的五项改革试点任务,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是认真落实最高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四五改革纲要”),上海高院已将其分解为11大类116项改革任务,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三是聚焦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改革,健全完善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体制机制,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功能作用,加快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为上海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积极推进海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为“一带一路”实施和上海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上海、平安上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加快完善高素质法官培养机制,为法院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加快完善高素质法官培养机制这一点很重要。我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守卫者。因此,法官的素质高低特别重要。人的因素第一,再好的制度、机制,要靠人去执行,再好的目标、愿望要靠人去实现。司法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官要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没有公正的法官,则不会有公正的判决。司法体制改革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落实,法官的权力更大,责任更重,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素质及能力与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责任和承担的日益繁重的任务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新民周刊》: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需要上下凝聚一心才能“破万难”,在这方面上海法院推进司改有着怎样的体验?
崔亚东:这一年的改革,我的体会很深。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市委以及市政法委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市委高度重视,给予了强有力的领导。韩正书记,杨雄市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姜平书记多次听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2014年先后三次来上海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最高法院的其他院领导以及职能部门也多次在上海召开调研座谈会,对上海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给予悉心指导和强有力的支持。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给予了有力的监督和指导,在法官任命、立法完善等方面给予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充分支持。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先后多次来调研,对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要突破的难点很多,涉及多个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政法机关各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有力保障。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也对各级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全国、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院的特邀咨询员、监督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律师界等积极为改革建言献策。
全国、本市新闻媒体对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充分宣传报道,为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可以说改革寄寓众望,各界的心血共同浇灌出了丰硕成果。
最后我特别要说的是,当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时,我们更加怀念邹碧华同志。他是上海高院司改办的第一任主任,为司法体制改革呕心沥血,最终累倒在司法改革的征程上。历经34稿的实施方案上留有他修改的笔迹,28份人员情况分析报告上,记录了他的付出。遗憾的是,他却不能与我们共同来分享这一成果。
我们将继承和发扬邹碧华敢于担当、勇往直前,甘当“燃灯者”的精神,把上海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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